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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女子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嗎?

熱度7584票  瀏覽1814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4年3月13日 22:05

有人問:一個年滿21歲的穆斯林少女,能否自主舉辦自己的婚姻,在沒有監護人出席婚禮現場,同意這門婚事的情況下,自作主張,嫁給一個她所可心的男人嗎?

對此,埃及前任大穆夫提,阿裡·戈瑪長老回答如下:

大多數法學家的主張是:在沒有監護人現場同意的情況下,女子自作主張,舉辦的婚姻是非法的。因為有穆聖先知的聖訓明確說道:“只有在監護人現場同意,且有兩名公正的證人,現場見證下舉行的婚禮,才是有效的婚姻。”

穆聖先知還說:“凡是女子自作主張的婚姻,其婚姻都是無效的,無效的,無效的。”

這是法學家中大眾學者的主張。而我們哈乃斐學派的伊瑪目,艾布·哈尼法則主張:婦女可以在沒有監護人現場同意的情況下,自主舉辦自己的婚禮。因為監護人的存在僅僅是讓婚姻程式盡善盡美,無可挑剔的條件之一,但不是婚姻本身是否成立和是否有效的條件。

而所謂婚禮程式盡善盡美的條件與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條件,二者之間的區別是:只有在監護人現場同意的情況下,這名女子的婚姻才是成立的,才是有效的。

這是法學家中大眾學者的主張,也是沙菲爾和馬立克等教法學派的主張。

而婚禮程式盡善盡美的條件的意思是:在監護人缺失的情況下,舉行的婚禮是成立且有效的,但是,最好是這樣的婚禮有女方的監護人出席婚禮現場,並同意她出嫁。

而埃及在歷史上,曾經隸屬於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哈裡發統治。在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哈裡發體制下,埃及官方一直以遵奉哈乃斐教法學派為司法裁決的法學依據,因此,埃及的伊斯蘭學者,伊斯蘭法學家們,在法律上都遵奉主流的哈乃斐學派的法學主張。直到現在,哈乃斐教法學派在埃及,仍然是受到遵奉的,官方的,司法裁決所依據的法學體系。因此,埃及的國家穆夫提,在涉及宗教事務的教法判律和教法判令時,都遵奉的是哈乃斐學派的法學主張和法學觀點。

也因此,問題中所述的這位21歲的妙齡少女,假若她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她可以對自己的婚姻自行做主,即便是沒有監護人出席婚禮現場,並同意她的婚姻也罷。

在這種情況下,監護人可以對新郎能否養家糊口的能力加以質疑,而提出反對這樁婚姻的意見。例如,假若這名女子有自己獨立的主見,且是富家女子,但是她所嫁的男子卻一貧如洗,沒有養家糊口的能力,無力承擔婚後,她日常生活所需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的監護人可以向法官提出對這一婚姻的反對意見,由法官作出裁決,宣佈男女雙方離婚,尤其在雙方還沒有進入洞房之前。

可以說,問題是明確,但是法學家們對這個問題的主張有所不同,而我們在埃及,官方遵奉的是哈乃斐教法學派的法學主張和觀點,認為這名女子可以在沒有監護人出席婚禮現場的情況下,自主將自己嫁給一個可心的男人。這樣的婚姻是成立的,有效的,而不是非法的。

在此,我要呼籲生活在當下這個時代中的父母們:社會環境已然是今不如昔,要明智地處理好子女的婚姻問題。像問題中的這名女子,讓她嫁給一個她所可心的男子,比將她嫁到遠地方,從此而斷了她與家庭之間聯繫要好的多。因為,讓自家的女兒,在家庭的關注和照顧下(即便是女方家人對男方不滿意也罷),嫁給一個她所可心的人,要比起將女兒嫁給一個雖然家人滿意,但是遠在他鄉的男子好的多。這種遠嫁他鄉的婚姻,假若出現變故,女兒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幾率遠比嫁給她所可心的男人,但家人就在附近的婚姻要大得多得多。

(侯賽因譯自埃及穆夫提阿裡·戈瑪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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