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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經訓精神指導當代穆斯林婦女的宗教與生活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馬光月    作者:《新月華》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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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的長河中,女性的處境、地位、權利和義務總是與當時代的社會意識形態緊密關聯,其表現出的特徵豐富多樣,差異巨大。這些差異均源於民族、宗教、風俗等不同,以及相關的文化載體和文化形式的潮漲潮落。所以,女性問題作為人類學的主要問題之一,在各個時代都受到普遍關注,尤其在當代,各種口號或運動此起彼伏,前赴後繼,其中大部分都被冠以“為女性維權”的美名,聲稱旨在提升女性的社會地位,爭取男女平等,公平地分配社會、家庭、婚姻、經濟、政治等各個領域的權利和義務。這些“女權主義”

首先針對歷史,挖掘歷史上某民族、某宗教、某風俗對婦女的態度,又以某種被選定的意識形態為標準進行研判,然後得出某種脫離歷史的結論。典型的方法就是把某種可能的不公和歧視歸罪於某宗教、民族,而把另一種理論和條規作為向全球推廣的典型,誇大其先進性,認為那就是唯一的文明,當代全球女性的唯一出路。而推廣這種思想最好的途徑就是排斥其他思想,伊斯蘭教首當其衝地成為最主要的靶子。因為,伊斯蘭教歷史悠久,理論成熟,信徒眾多,對現有社會秩序和文化生態的維護也最為堅定。在歷史上,伊斯蘭教曾經創造過輝煌的文化篇章,有著光彩奪目的文化成果。

“女權主義者”認為,伊斯蘭教的婦女問題存在這麼幾個方面:

 (1)歧視女性。其表現為允許一夫多妻,嚴格的穿著打扮,禁止單獨外出等。(2)男女不平等。其表現為遺產分配、作證等方面。(3)權利分配不公。如男人掌握離婚權等。

在這些指責面前,穆斯林學者們奮起反駁,出現了汗牛充棟的著作,給予了有力的回擊。雖然,我們遺憾地看到,大多數穆斯林學者在自我表達方面乏善可陳,他們基本採取消極的守勢,很少採取積極的攻勢,但還是有像敘利亞的當代大學者拉麥丹·卜推為代表的少數學者達到了令人欣喜的高度,他們不但對“女權主義者”們提出的詰難給予有力的駁斥,而且,研究這些“女權人士”們對女性的真實態度,研究他們的真實動機和文化褊狹,指出了他們一方面對穆斯林婦女的假慈悲,也揭露了他們所標榜的社會中陰暗的一面。

 一、經訓與穆斯林的關係

伊斯蘭對女性的各項規定都源於教法,教法來自經訓。換句話說就是有關穆斯林女性的各類條令都源於經訓,而非民族習慣、個人或團體的喜好。

伊斯蘭教是天啟的宗教,其最終根源就是一部經典一《古蘭經》,穆聖的話語和行為被統稱為聖訓,是對《古蘭經》的最權威的詮釋。因此,《古蘭經》說:“誰服從使者,誰確已服從真主。”(4:80)但經訓的章節是有限的,如果要以經訓指導日常生活,解決各個時代的新生問題,就要教法學家們挖掘經訓的內涵,衍生其正確意義。因此,遵守教法也屬於遵守經訓的範疇。

人類是安拉的被造物,在地球生存的意義就是完成崇拜安拉的任務,並借此得到兩世的吉慶,在今世活得充實,在後世活得幸福。而要得到兩世吉慶,圓滿完成崇拜任務的唯一途徑就是嚴格遵守經訓。因為,《古蘭經》開宗明義地講:“這部經,其中毫無可疑.是敬畏者的嚮導。……這等人,是遵守他們的主的正道的;這等人,確是成功的。”(2:1-5)

為什麼人類不能自己制定一套生活方式非要遵守經訓呢?

首先,人類的理智是有限的,無法預知以後的事情。在這樣的情況下制定的條令肯定有很大的局限性,難以適合各個時代,必須時常修訂和增補。經訓所定的制度則沒有這樣的缺陷,因為偉大安拉是洞知一切的,對他來說沒有過去和未來。他所制定的各項條令,只需要各個時代的學者進行正確的挖掘和闡釋即可。

第二,每個制定法令的團體和個人在制法的時候首先要照顧的必然是自己的利益,難以客觀公正地制定法令。而偉大的安拉則不然,他不需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沒有任何力量可以危及他的權力。因此,他制定的法令應該是客觀公正的。   

第三,長期以來,人類很難界定真正意義上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善美的標準。在此情況下制定的法令能照顧到個人、家庭、社會乃至整個人類的最大利益嗎?肯定是顧此失彼,捉襟見肘。安拉說:“也許你們厭惡某件事.而那件事對你們是有益的;或許你們喜愛某件事,而那件事對於你們是有害的。真主知道,你們確不知道。”(2:216)所以,安拉所定的法令肯定是最有益於人類的。大學者伊本·甘伊姆說過:  “伊斯蘭教法令是最公正、最仁慈、最有益於人類的,凡是與此相悖的肯定不屬於伊斯蘭。”

第四,人類是安拉的被造物之一,宇宙萬物也是,造化萬物的安拉當然最清楚被造物的優點、缺陷、利益以及最適合他們的法令,他說:“創造者既是玄妙而且徹知的。”(67: 14)

總之,穆斯林無論男女都應該嚴格恪守經訓的教誨,並確信內中包涵著兩世的幸福和吉慶。

二、伊斯蘭教的完整性

伊斯蘭教是一個非常完整的有機體,其法令條規相互完善,各項法規間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繫。如果研究穆斯林婦女問題,就得研究伊斯蘭教法全盤。如果把婦女問題當作獨立的課題從完整的伊斯蘭教法大體系中抽出來加以研究,就肯定會偏頗,產生許多誤解。下面就此舉例說明。

第一例,穆斯林婦女的地位問題。

某些人認為,伊斯蘭教嚴重歧視女性。其理由為:第一,伊斯蘭教法對女性的穿著要求。眾所周知,伊斯蘭教法要求穆斯林婦女不可暴露自己的身體,除非臉部和雙手。不可穿著凸顯身體曲線的緊身和透明的衣服,以免引起異性的注意。但沒有要求必須遮面,某些穆斯林婦女的遮面是出於她自己的自我保護,而非教法要求。其實,這些人缺乏寬容,缺乏尊重多元文明的態度。自大地認為自己的生活方式,衣著打扮才是世界上最文明最進步的唯一方式,希望全世界效仿他們,無視他們的衣著方式所帶來的諸多惡果。第二,婚姻問題。他們攻擊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制,認為這一制度是對女性的嚴重歧視。這些人一方面誣衊伊斯蘭教的這一制度,但從來不全面闡釋有關這一制度的一系列規定。如要公平對待每位妻子,沒有能力贍養者不可多妻等。另一方面對表面上鼓吹一夫一妻制,實際上暗流湧動,情婦和私通隨處可見的情形緘口不言。還有離婚權的分配,伊斯蘭教法規定丈夫持有離婚權,女性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提出離婚,有伊斯蘭法官為其做主。因為女性比較容易激動和情緒化,如果她們掌握主動權,離婚率就會急速上升。而男性則比較冷靜,而且在結婚時男性負擔主要費用,自然在離婚方面會更加慎重。由此,伊斯蘭社會形成的將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家庭結構和家庭關係,這也正是社會穩定和諧的基礎。反之,現代西方社會出現的高離婚率以及由此導致的各種問題叢生的社會恐怕不能被解釋為一種理想的模式。

第二例,穆斯林婦女的遺產分配問題。   

隨著穆斯林婦女在生活和家庭中地位的不斷變化,她的角色也發生著變化,如果想瞭解穆斯林女性的遺產分配問題,就得去全盤研究和分析,給出客觀公正的結論,而非斷章取義。譬如,穆斯林婦女在家庭中作為女兒的時候,她沒有負擔家庭經濟的義務,所以給她分配遺產的時候也是男性的一半。因為兒子必須贍養雙親,支撐家庭。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支出和收入需要平衡。當女性轉變為妻子,成為母親的時候,伊斯蘭教法的遺產分配法所定的份額也發生了變化。可惜,某些人從這些角色中只誇大“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而無視後面的經文:“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女子,那末,她們共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產,那末,他母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末,他母親得六分之一”。(4:11)由此可見,伊斯蘭的遺產分配制度事實上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女性,包括女性的生存權和自我管護能力。因此,那種以偏概全甚至有意歪曲的斷章取義顯得多麼的褊狹和不公。

第三例,從伊斯蘭教的施捨制度看伊斯蘭教法的完整互補性。

有人認為像保險等新型方法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人們的利益,減少個人損失。若沒有保險體制就意味著獨自承受損失,社會制度還不夠健全。伊斯蘭教學者中對保險制度說法不一,絕大部分學者斷為違法。他們認為伊斯蘭教有自己的保險機制,完全不需要用現代的保險方式作為補充。如果所有穆斯林從個人到團體乃至國家都能落實伊斯蘭教法所制定的“索德格”制度,現代保險制就完全是畫蛇添足。    伊斯蘭教法規定每個有生活盈餘者每年要按時分出一部分給需要者,這個叫天課。在齋月有開齋捐的制度,在壞願的時候要給貧者贖金,在遭遇天災人禍時大家要援助等。也就是說,伊斯蘭將每個人必需的社會義務落實為宗教義務,一個宗教制度健全、人們的宗教觀念濃厚的社會,其社會保障機制是完整而有力的。    當代穆斯林對此項法令落實不力,管理和分配不夠健全,致使不能妥善解決貧窮的問題,沒有專業機構解決“索德格”的分配問題。於是,某些人誤認為伊斯蘭教沒有社會性保障機制,需要用現代保險的方式加以補充,這就是把伊斯蘭教法分割開後得出的結論。

三、從宗教的角度看穆斯林婦女問題  女權主義者一般都是從社會角度看穆斯林婦女,而沒有從宗教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如果稍有宗教知識,就不會有類似的誤解。

那些研究者面對的不是廣義的女性,而是狹義的穆斯林女性。既然是穆斯林女性,她就是信仰伊斯蘭教,恪守教規的女性。凡是宗教都有一些帶有考驗性質的法令,站在宗教的門外是很難理解那些法令的。例如,穆斯林女性戴頭巾,用布遮住自己的頭髮和脖子,這不是風俗習慣,也不是某個團體的制度,而是來自經訓的命令。安拉說:“叫她們用頭巾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或她們的父親。”(24: 31)這個有關女性著裝的規定有很多奧秘在內,有避免吸引異性的作用,以保護自己安全;也有順從安拉的意思,以博得安拉的喜悅,可以說戴頭巾和禮拜一樣是女性崇拜安拉的一種方式。所以,你不能質問穆斯林女性,為什麼要穿戴這麼嚴實,因為這個問題如同問穆斯林你為何要禮拜一樣。

有關穆斯林女性的很多制度都有這個含義,如果拋開宗教的角度,只從某種先人為主的社會意識形態角度去研究就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結語

穆斯林女性嚴格遵守經訓的教誨,是因為她們堅信來自于安拉——造物主的教導肯定是最有利於人類的,能帶給她們今世的安寧和後世的幸福。她們在履行教規的時候也正在以那種方式崇拜著偉大的安拉,體現著生存的意義。

當代應該是一個多元文明並存的時代。我們應該尊重別人的選擇,用換位思考的方法進行研究,而不是斷章取義或者橫加指責,更不可妄想把自己認定的標準強加給別人。

中國古代先哲莊子有個著名的比喻:“子非魚,安知魚之樂乎;子非魚,安知魚之不樂乎。”討論穆斯林婦女的問題,必須站在穆斯林婦女的立場和角度來考察,先問問她們是不是幸福,她們的價值觀和人生追求是什麼,如果用他者的原則來規範某個群體,才是對人權的粗暴干涉。

(馬光月:甘肅省伊斯蘭教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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