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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婦女解放現實與真理

熱度7345票  瀏覽1837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0年5月24日 14:39

當代人說起婦女權利﹑解放與自由﹐總認為應歸功於西方的社會改革﹐而以西方的婦女標準看穆斯林世界﹐可以從許多國家找到婦女不自由的實例﹐如包辦婚姻﹑不許女童讀書識字﹑單獨不得旅行﹑法庭對離婚判決偏向男方利益等等。  研究伊斯蘭國家社會學的人﹐承認這些列舉的事例都是事實真相。 如果不帶有個人情緒的客觀研究和攷察﹐這些屬於陋習的壓制婦女行為﹐都能追查到那個國家或民族的歷史根源﹐屬於地方性的民俗傳統﹐而不是伊斯蘭本身的價值觀。 

學者們說﹐假如西方的婦女解放運動開始於二十世紀初﹐那麼﹐伊斯蘭的婦女自由和解放比西方早一千四百年。 研究《古蘭經》和先知穆聖領導的麥地那社會的人發現﹐那些實行對婦女壓迫的穆斯林地方﹐他們違背了《古蘭經》和先知穆聖確立的聖訓傳統。  所以﹐當今穆斯林世界的婦女解放運動﹐不應從西方社會那裡去取經﹐而應認真學習伊斯蘭的經典和早期穆斯林社會的傳統。  根據伊斯蘭原則﹐穆斯林婦女所能享受到的人權﹑自由和保護﹐使西方人自慚形穢。  好在﹐這項工程開始啟動了﹐來自各國民間的自發行動﹐“婦女要自由﹗”成為現代穆斯林世界的重要社會改良重點﹐從摩洛哥到馬來西亞﹐成為普遍的社會運動。  如今的局勢﹐憑著真主的意欲﹐西風東漸﹐是其一個激發的因素﹐成為催化劑﹐喚起婦女姐妹們和社會大眾的覺醒。 可以肯定地說﹐穆斯林社會的女權運動﹐將沿著伊斯蘭的光芒大道前進﹐給婦女們帶來高貴和神聖的自由﹐人性的真解放﹐而不會把女孩們引向放蕩和無恥。

 

一﹐人性的權利

《古蘭經》是真主對人類啟示的總結﹐歸納了人類文明的原本精神﹐因為是最後的宗教。  真主造化的人類﹐分為男女﹐互相協作和配合﹐構成家庭和社會﹐男女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存在男尊女卑或地位高低的區別。 《古蘭經》有“婦女章”(尼薩儀)﹐全章176節﹐屬於長篇幅的一章﹐內容都與婦女權益有關。 這一章的第一節﹐開宗明義宣告真主造化人類從平等的男女開始﹐然後繁衍成人類﹐分為許多民族和宗族。 《古蘭經》說﹕“眾人啊﹗  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並且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人和女人。 你們當敬畏真主 ---- 你們憑他取得你們互相間的權力和親屬關係 --- 當尊重血親。  真主確是監視你們的。”(4﹕1)

從最早的男人和女人﹐平等地出現在大地上﹐他們共同肩負生兒育女的責任﹐繁衍子孫﹐形成了地球上的人類。  真主諄諄告誡男人和女人﹐都應當敬畏真主﹐而絲毫沒有說女性是邪惡的禍水或品格低賤的動物﹐應當由男人來看管。 女性應當同男人一樣自由﹐享有真主賦予的人性和人權。

 

二﹐個人權利

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完美個體﹐所以不論男人或女人﹐都享有個人思想﹑言論和行為自由的權力。  從思想上說﹐宗教是思想意識的最高境界﹐伊斯蘭對個人思想的根本原則﹐是自由和自覺的選擇。  《古蘭經》說﹕“對於宗教﹐絕無強迫﹐正邪確已分明。”(2﹕256)   這是對所有的人類﹐女人也一樣﹐享有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來不得半點強迫。

當年在先知穆聖教化時期﹐他每天都接待向他提出問題的弟子﹐其中不乏女子。 有許多聖訓告訴我們﹐女子向真主的使者提出問題﹐並且向後人傳述可靠的聖訓﹐絕無對女子歧視的現象。

作為自由的個人﹐女子在婚姻問題上保持她個人的人格和尊嚴。  首先女子有權選擇自己深愛的男人作丈夫﹐結婚之後不必改變姓名。  姓名雖然是個體人的符號﹐但在文明的社會中代表了個人尊嚴﹑財產和權利。  在西方社會﹐女子婚後取消娘家姓氏﹐許多華人也模仿洋人﹐例如“張王秀英”﹐表示丈夫家姓張﹐比古代有所進步﹐那時只能稱“張王氏”﹐個人名字的資格也被取消了。 穆斯林女子婚後保持全部姓名﹐沒有改動﹐在她的名下﹐享有社會尊嚴和財產擁有權。

 

三﹐社會權利

社會權利首先表現在受教育的權利﹐有了知識﹐才有能力識別社會是非和維護權利的能力。  先知穆聖說﹕“求知﹐是穆斯林男女的天職。”   求知﹐現代的理解是受正規教育﹐當然也包括在實踐生活中的求知和獲得生活經驗﹐以及個人專研知識和學問。  古往今來﹐穆斯林社會的女學者﹑專家和經營者﹐不計其數。  據說阿富汗原執政黨塔利班禁止女童就學讀書﹐也許那是阿富汗部落習俗﹐顯然違背了伊斯蘭男女平等的基本人權。 “女子無才便是德”﹐絕非伊斯蘭思想﹐但在不少的穆斯林社會中﹐這種思想還有市場。

女子對於家庭﹐是獨有情鍾﹐少女時代離不開媽媽﹐結婚之後﹐妻子比丈夫更關注家庭建設﹐維護家庭美滿。  這是真主賦予女子的天性。  女子在家中﹐相夫教子﹐做賢妻良母﹐對子女教育的重大責任首先落在母親身上﹐俗話說母親是人生的第一位稱職的教師。  母親對子女人生的重要性﹐代表了女性的社會權利和影響。  先知穆聖說﹕“天堂就在母親的腳下。”

社會上也少不了女子的身影﹐例如社區工作﹐有許多工種在任何國家都是大多數女子的專利﹐如幼兒教師﹑醫院護士﹑辦公室秘書﹑財務會計。  在穆斯林國家的大學校園中﹐文科的 學生多半是女士﹐如文學﹑語言﹑外語﹑歷史﹑教育學﹐這些社會學知識﹐培訓出一代又一代的女性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和文學家﹐影響著全社會。  伊斯蘭平等地對待男人和女人﹐但是承認男女的差別﹐工種的適應性。  無論什麼工作或工種﹐真主對男女一律平等﹐在復活日﹐都將是以本人的能力而責問。

 

四﹐政治權利

在麥地那社會初創期間﹐最高領袖是先知穆聖﹐他允許婦女參政發表意見﹐許可婦女對行政表示態度﹐有發言權﹐等同於今天的議會和選舉。 《古蘭經》說﹕“先知啊﹗  如果信女們到你面前來與你誓約﹔她們不以任何物配主﹐不偷盜﹐不通姦﹐不殺自己的兒女﹐不以別人的兒子冒充丈夫的兒子﹐不違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麼﹐你當與她們誓約﹐你當為她們向真主告饒。  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60﹕12)     這裡的“誓約”﹐是對社會負責﹑擔任公共職務表示的決心和立場﹐是接受公共使命的責任感。 女人可以擔任政府官員﹐但她們必須具有敬畏真主﹑奉公守法的品格﹐成為大眾信得過的政治家或社會活動家﹐為民服務。

在先知穆聖歸真之後﹐建立了哈里法制度﹐是以廣泛徵求民意和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新任哈里法。  當時有一個相當於現代的政府領袖(哈里法)選舉委員會﹐會長是阿布杜爾‧拉赫曼‧伊本‧艾烏夫。  他在推選歐麥爾為哈里法之前曾經詢問過許多人的意見﹐其中有許多著名的女性。

 

五﹐ 經濟權利

《古蘭經》說﹕“以創造男性和女子的主發誓﹐你們的行為﹐確是不同的。”(92﹕3-4)   家庭是分工的﹐社會也是分工的﹐分工的標準是根據個人的學識和能力。  例如一個部隊﹐有千百人組成﹐總指揮僅有一人﹐其次才有參謀﹑宣傳員﹑醫護員﹑通訊兵﹑炊事班﹐但是每個人都是戰士﹐為共同的目標盡心盡力。 男人和女子﹐根據性別和特長﹐災家庭或社會中承擔不同的責任﹐是理所當然的分工。 《古蘭經》說﹕“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有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  賢淑的女子是服從的﹐是借真主的保祐而保守隱微的。”(4﹕34)

男人或女人﹐各得真主恩賜的份額﹐並且以他們生平所做的善功﹐公正地獲得真主的賞賜。  他們有權享有的份額或報酬﹐如果從物質概念來計算﹐就是經濟價值。 《古蘭經》說﹕“真主使你們互相超越﹐你們當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份﹔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你們當祈求真主把他的恩惠賞賜你們。 真主確是全知萬物的。”(4﹕32)

經濟問題牽涉到受法律保護的個人權利﹐例如對家產和先輩遺產的分配﹐每人所獲得的合法份額﹐屬於個人保管﹑經營和支配。  經濟的佔有代表權力﹐權力代表地位和人格尊嚴。  伊斯蘭的法制原則是﹐男女在經濟上平等﹐所以社會地位也是平等的﹐是權利的平等﹐屬於人權範疇。 《古蘭經》說﹕“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個人應得法定的部份。”(4﹕7)

 

六﹐妻子的權利和責任

男人一生最大的職責是丈夫﹐而女人一輩子最大的職責是妻子﹔丈夫和妻子互相依賴和共同生活的紐帶是愛情﹐其中包括性愛。《古蘭經》說﹕“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  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30﹕21)

真主造化的男人和女人﹐互相看準了對象﹐產生強勁的吸引力﹐對其他的人﹐不會有這般熱烈的激情。  現代科學家發現﹐男女雙方在互相吸引和愛慕的時候﹐真主只是在雙方體內增添了一點點荷爾蒙分泌素﹐就產生了山盟海誓赴湯蹈火的強大愛情動力。  結為夫婦的男女﹐雙方都從對方獲得利益﹐如同衣服﹐合適的衣服穿在身上﹐既保暖﹐又體面。《古蘭經》說﹕“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2﹕187)

得到丈夫真愛的妻子﹐是幸運的女人﹐應感贊真主的恩典﹐獲得被愛的優美權利。  權利所包含的深層意義是義務和責任﹐受寵若驚的妻子﹐應在自己的地位上多做善功﹐珍惜自己的幸福愛情和家庭﹐是向真主表示感謝﹐也是回應真主的恩典。 《古蘭經》說﹕“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財產去供給﹐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賞賜的去供給。  真主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65﹕7)

愛情如同種植園﹐必須用真心愛護﹑滋養和灌溉﹐培育出鮮艷的花朵和甜美的果實。 作為妻子的女人﹐對丈夫忠誠﹐對家庭關懷﹐對子女慈愛﹐對至親和社會奉獻。  這些是妻子的責任﹐也是最基本的婦德﹐真主對優秀品德婦女的行為將給予回報﹐賞賜她幸福的家庭生活﹐享有人間天倫之樂和天堂裡的安寧。

 根據伊斯蘭﹐女子得解放了﹐是人格和尊嚴的解放和自由。  生活在當代的年轻人﹐不要誤信西方社會宣傳的所謂女性解放和自由﹐引導女子思想墮落﹐道德崩潰。  解放與自由﹐不是為所欲為﹐我行我素﹐無法無天﹐絕對化﹐走極端。  個人的任何願望和選擇﹐都必以他人利益為優先考慮﹐有捨己為公的精神﹐堅守伊斯蘭信仰原則和道德準則﹐走在正道上﹐為民造福﹐創建公共利益﹐成為世人的模範。 《古蘭經》﹕“當真主及其使者判決一件事的時候﹐信道的男女對於他們的事﹐不應有選擇。  誰違抗真主及其使者﹐誰已陷入顯著的迷誤了。”(33﹕36)

一千四百年前﹐世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真主派遣了最後的使者﹐人類有了走向成功的路標 ——伊斯蘭。  歷代受到沉重壓迫和歧視的婦女﹐得到了真正的解放和自由﹐真主頒降了啟示﹐尊重女子人性﹐賦予法定的權利。 一部份人在先知穆聖率領下脫穎而出﹐成為世人新文明的先驅。  漫漫的黑夜太久﹐月黑風高﹔蒙昧的世道太長﹐根深蒂固。  在伊斯蘭指引下的穆斯林﹐在千年的奮鬥中彰显自己與眾不同。

 

 (阿里編譯自Women’s Liberation Through Is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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