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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會議組織秘書長答丹麥記者問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www.todayszaman.com    作者:伊光編譯
熱度3081票  瀏覽280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11月06日 10:52

       [編譯者按語﹕二戰以來﹐穆斯林從各地涌向歐洲﹐尋找生活出路﹐在那裡定居﹐生兒育女﹐在許多國家創建了穆斯林社會。  他們是為生存和發展而來﹐因此對歐洲社會奉獻了各人的勞力﹑才華和智慧﹐但遭遇到一股潛在勢力的排斥。  歐洲人自從海外開拓五百年來﹐養成了世界自我中心主義﹐把他們傳統的基督教文明看成是天下唯一正道﹐只接納被基督教融化的外來民族﹐而所有穆斯林都堅持伊斯蘭信仰﹐保持穆斯林生活習慣﹐因此在歐洲產生了“Islamophobia”﹐意思是伊斯蘭恐懼症﹐表現為對伊斯蘭和穆斯林的仇恨。   歐洲極右勢力對伊斯蘭的仇恨情緒愈演愈烈﹐直到2005年9月發生了丹麥右派主辦的《日蘭德郵報》發表了十二幅侮辱先知穆聖的漫畫﹐達到高潮。  這個事件激起了全世界穆斯林的憤怒和抗議﹐但歐洲許多國家的右派集團聯手對抗﹐繼續仇視和壓迫穆斯林。   本文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秘書長伊赫桑諾格魯教授在接受丹麥《日蘭德郵報》記者採訪時的書面答復。  他認為﹐穆斯林在歐洲遭受的迫害﹐不是種族歧視﹐而是比種族歧視更為惡劣的信仰仇恨。  本文載於2008年10月30日土耳其日報《Todays Zaman》。]

  (一) 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麼你把對宗教的批評認為是種族主義﹖

       首先﹐我必須闡明一個重要的觀點。  我們從來都沒有反對過對宗教的批評﹐也從來沒有下令禁止批評宗教。  一部宗教歷史﹐包括伊斯蘭在內﹐就是一部思想批判和辯論的歷史﹐所以才形成了多種信仰的教派和宗教學派。  辯論多發生在學者們之間﹐屬於學術和信仰學的理論層次。  在公眾輿論的層次上﹐我們不怕別人批評﹐只要是說話的人本著客觀﹑公正的精神和負責任的態度﹐我們從不計較。

       凡是宗教信徒﹐都屬於某種宗教﹐都有受崇敬的導師﹐即先知﹐不論是穆罕默德﹑耶穌或摩西﹐當這些宗教的代表形像受到了諷刺和褻瀆﹐成為攻擊的目標﹐目的是煽動仇恨﹐羞辱他們的信徒﹐這就挑起了矛盾。  我所感動驚訝的是﹐你們丹麥的媒體向讀者暗示﹐我和我們的伊斯蘭會議組織是言論自由的反對者﹐號召禁止宗教批評﹐主張扼殺言論自由。

       任何人都有權批評別人﹐對任何一件事發表意見。  沒有人能做到對自己思想和感情上的愛好﹑信仰和習慣絕對維護﹐不許可別人說一句閒話。  我們對別人的批評﹐不存在任何問題。  但是﹐當批評者的目的是對某個人群蓄意挑起仇恨﹐借用言論自由的幌子發泄仇恨和散佈謠言﹐那麼﹐情況就不是這樣了。  因為﹐被攻擊的一方變成了受害者﹐性質轉變成保護受害人權益的問題。  這不僅是我們的組織和我個人的觀點﹐我相信許多西方國家的政要們也同意這個觀點﹐例如聯合國秘書長和聯合國世界文明聯盟的高級官員們﹐都發表過類似的聲明。  此外﹐這樣的觀點已在國際事務中被廣泛接受和讚同﹐例如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都曾以絕對多數通過了決議﹐表示對這樣觀點的支持。   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個觀點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認識﹐已成為國際合法化的思想。

  (二) 您是否能舉例說明﹐哪種批評是屬於種族歧視的性質﹖

       我們認為﹐故意煽動宗教仇恨﹐就是種族歧視的新形式。  西方國家的社會團體已經形成了一致的認識﹐現行的伊斯蘭恐懼症所表現的形式﹐比種族歧視更為惡劣。 在許多情況下﹐難以區分﹐哪個是煽動宗教仇恨﹐哪個是種族壓迫﹐往往是二者兼而有之﹐都是違背國際人權精神的錯誤行為。  舉例說﹐某個穆斯林移民來到一個新國家﹐他受到了極端份子的排斥和歧視﹐發生在他身上的案例﹐既有宗教迫害﹐也有種族歧視。  在整個西方世界﹐穆斯林受到精神的和身體的歧視和壓迫﹐每天都在發生﹐這就是仇恨宣傳運動的惡果﹐而且證據確鑿﹐構成了犯罪﹐因為這些受害的穆斯林人權受到侵犯。

       上個世紀發生在歐洲的反猶主義人們還記憶猶新﹐導致了猶太人遭到種族大屠殺。  這個事實﹐無法從法律程序上或語言修辭上說明﹐這只是一個種族問題。  生活在歐洲的猶太人來自世界五大洲﹐也因為他們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他們在歐洲各國都受到了迫害。  這個問題讓我們聯想到今天的巴勒斯坦人民﹐他們已經遭受了六十年的迫害﹐他們與猶太人在民族學上屬於同一種族﹐但他們遭遇沒有歸為反猶主義。  我想表達的意思是﹐迫害就是迫害﹐不論是什麼宗教﹐或什麼種族﹐都可能成為受迫害的對象。   我深信﹐我們面臨著的局勢是﹐西方社會中有少數極端份子散佈誤導的信息﹐歪曲事實真相﹐而某些西方國家的領導人﹐不顧真假﹐將錯就錯﹐卻願利用思想上的混亂﹐轉移國內矛盾的視線﹐對“其他”人的仇恨宣傳加以利用﹐製造恐懼。

  (三)  為什麼宗教是批評不得的﹖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我想這個問題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如果再要我做進一步的解釋﹐那麼﹐可以告訴你﹐數百年來﹐人們一直在批評宗教。  某些人熱衷於對別人的宗教信仰給予羞辱﹑褻瀆和貶低﹐特別是對伊斯蘭。  世界上信仰伊斯蘭的人口有十五億﹐對信仰伊斯蘭的穆斯林進行羞辱﹐性質很惡劣﹐超出了文明批評和信仰對話的範疇。

       把我們的討論縮小到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難道你們所要的言論自由﹐就是要對一個偉大的宗教全面否認它的信仰精神和價值觀嗎﹗  這樣的做法﹐既不文明﹐也不理智。 這個問題﹐不屬於外交事務的談判。  我們所說的煽動宗教仇恨行為﹐絕對不許可﹐因為按照國際法的準則﹐這是國際人權原則的犯罪行為。  根據1966年通過的民事與政治權利的國際協議書第20條規定﹐所有的政府都有責任採取具體措施﹐制止在全國範圍發生煽動宗教仇恨運動。

       我要強調的觀點是﹐我們都應當遵循法制的原則。  如果有國內的法制﹐如民事法律﹑宗教禁忌﹑道德準則或尊重信仰的習俗﹐都可成為正當行為的依據﹐也可以遵守全世界共同共同商定的國際法規。

  (四) 根據美國《華盛頓郵報》報道﹐你在最近說﹐我們共同遵循一條“紅線”﹐不要越過。  請你解釋﹐這是什麼意思﹖  如果越過了這條“紅線”﹐將會發生什麼後果﹖

       我認為﹐過去和現在﹐對於那些不負責任的人﹐都應當設置一條不可超越的紅線﹐限制個人或團體的行為。  我們在履行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伴隨著社會責任﹐這是無人能否定的原則。   我們也許在具體問題上﹐自由與責任﹐難以劃清界限。  我想提醒大家﹐所有法律文件中都設定了自由與責任的某種界線。  言論自由與社會責任﹐互相關聯﹐當出現了國際法判定的煽動仇恨行為時﹐對言論的自由就是限度。  我們可以回憶﹐保護人權的言論自由﹐是有法可依的﹐我們行使社會的責任也有法可依﹐二者緊密相連﹐這個觀念很重要。

       說到“紅線”的問題﹐我們可以用國旗來舉例說明﹐一個國家的國旗代表了那個國家的民族尊嚴和神聖主權。  一個國家的國民是不許可隨意焚燒國旗的﹐即使在許多西方國家﹐也是犯罪行為。  在兩個國家保持正常外交關係時﹐其他國家也應當尊重那個國家規定的不可超越的“紅線”。  如果有人問起我﹐在發生了丹麥辱聖漫畫之後﹐在一些伊斯蘭會議組織國家爆發了抗議活動﹐他們焚燒了丹麥國旗﹐襲擊丹麥使領館﹐我是什麼態度﹖   我的回答是﹐我首先反對這些事件﹐反對超越和平方式抗議的暴力行為。

       我們所反對的不是針對宗教本身的批評和挑剔﹐而是反對批評者的目標不是宗教﹐而是煽動對一部分人的仇恨﹐他們策劃製造充滿仇恨的環境讓那裡的穆斯林生活沒有安全感﹐散佈謠言﹐傳播有敵意的成見。  這些是國際法所反對的惡劣行為﹐違背國際大家庭共同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當前﹐人類最需要的是﹐各種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之間直接開展文化交流﹑互相了解和文明對話﹐實現和平共處和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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