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分類選譯

禁止通奸和賣淫

4:15 你們的婦女,若作醜事,你們當在你們的男人中尋求四個人作見証;如果他們已作見証,你們就應當把她們拘留在家裡,直到她們死亡,或真主為她們開辟一條出路。
17:32 你們不要接近私通,因為私通確是下流的事,這行徑真惡劣!
4:25 你們當中在能力方面誰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誰可以娶教友所管轄的信道的奴婢。真主是知道你們的信仰的。你們彼此是同教的,故你們取得她們的主人許可後,可娶她們為妻室,你們應當把她們的聘儀照例交給她們,但她們應當是貞節的,不可是淫蕩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她們既婚之後,如果作了醜事,那末,她們應受自由女所應受的刑罰的一半。這是特許你們中恐陷於奸淫的人規定的。你們能堅忍,那對於你們是更好的。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
24:2 淫婦和奸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你們不要為憐憫他倆而減免真主的刑罰,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叫一伙信士,監視他倆的受刑。
24:33 不能娶妻者,叫他們極力保持貞操,直到真主以他的恩惠而使他們富足。你們的奴婢中要求訂約贖身者,如果你們知道他們是忠實的,你們就應當與他們訂約,並且把真主賜予你們的財產的一部分給他們。如果你們的婢女,要保守貞操,你們就不要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強迫她們賣淫。如果有人強迫她們,那末,在被迫之後,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最後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