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分類選譯

留遺囑或借債要立字據或請兩位公正人作証

5:106 信道的人們啊!當你們中有人臨終作遺囑的時候,你們之間的作証,是你們﹙教胞﹚中兩個公正人的作証,或別的兩個外﹙教﹚人的作証,倘若你們旅行異鄉,而病勢垂危。禮拜之後,你們留著這兩個証人,如果你們懷疑他們倆的忠實,他們倆就奉真主之名而發誓,說:「我們倆不以這個盟誓換取任何代價,即使我們倆所代証的,是我們倆的親戚,我們倆也不隱諱真主所重視的証據;否則,我們倆必是犯罪的人。」
5:107 如果發現他們倆犯罪的証據,那末,別的兩個人代替他們倆。﹙那兩個人﹚,應當是享有權利的人中與死者最親近的人。他們倆應奉真主之名發誓:「我們倆的作証,是比他們倆的作証更真實的。我們倆沒有超越法度;否則,我們倆必是不義的人。」
2:282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彼此間成立定期借貸的時候,你們應當寫一張借券,請一個會寫字的人,秉公代寫。代書人不得拒絕,當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書寫。由債務者口授,﹙他口授時﹚,當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減少債額一絲毫。如果債務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親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監護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証;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末,從你們所認可的証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証。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証人被邀請的時候,不得拒絕。無論債額多寡,不可厭煩,都要寫在借券上,並寫明償還的日期。在真主看來,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証的,最可祛疑的。但你們彼此間的現款交易,雖不寫買賣契約,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你們成立商業契約的時候,宜請証人,對代書者和作証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則,就是你們犯罪。你們應當敬畏真主,真主教誨你們,真主是全知萬物的。
5:108 這種規定,更能使証人據實作証,或畏懼發誓之後誓言遭到拒絕。你們當敬畏真主,當聽從命令。真主是不引導犯罪的民眾的。


最後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