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分類選譯

關於繼承權的問題

4:7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各人應得法定的部分。
4:9 假若自己遺下幼弱的後裔,自己就會為他們而憂慮;這等人,應當也為別人的孤兒而憂慮,應當敬畏真主,應當對臨終的病人說正當的話。
4:11 真主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女子,那末,她們共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產,那末,他母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末,他母親得六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你們的父母和子女,誰對於你們是更有裨益的,你們不知道——這是從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
4:12 如果你們的妻室沒有子女,那末,你們得受她們的遺產的二分之一。如果她們有子女,那末,你們得受她們的遺產的四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如果你們沒有子女,那末,你們的妻室得你們遺產的四分之一。如果你們有子女,那末,她們得你們遺產的八分之-。﹙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如果被繼承的男子或女子,上無父母,下無子女,只有﹙同母異父的﹚一個弟兄和一個姐妹,那末,他和她,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繼承者有﹙同母異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們和她們,均分遺產的三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但留遺囑的時候,不得妨害繼承人的權利。這是從真主發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是至容的。
4:8 析產的時候,如有親戚、孤兒、貧民在場,你們當以一部分遺產周濟他們,並對他們說溫和的言語。
4:33 我為男女所遺的每一份財產而規定繼承人,即父母和至親,以及你們曾與她們締結婚約的人,你們應當把這些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交給他們。真主確是見証萬物的。
4:176 他們請求你解釋律例。你說:「真主為你們解釋關於孤獨人的律例。如果一個男人死了,他沒有兒女,只有一個姐姐或妹妹,那末,她得他的遺產的二分之一;如果她沒有兒女,那他就繼承她。如果他的繼承人是兩個姐姐或妹妹,那末,她們倆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繼承人是幾個兄弟姐妹,那末,一個男人得兩個女人的份子。真主為你們闡明律例,以免你們迷誤。真主是全知萬物的。」


最後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