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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滄桑:阿聯酋韓文成阿訇為黃萬鈞阿訇歸真而作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作者賜稿    作者:一卅柯·韓文成
熱度11207票  瀏覽2351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3年5月09日 12:27

解 教

1995年春,青海省省委副書記蔡竹林在離開青海去陝西赴任前,親自特批我一周假期,准許回家看望生病的母親,這讓勞教所感到非常吃驚,也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因我不認識此人,只聽說他和另一位省委常委唐正人在對待青海穆斯林事件的問題上態度較溫和,與當時那位敵視穆斯林的省委書記意見相左。不管怎樣,對生活在大牆內的人來說,能夠出去呼吸一下外面的空氣,哪怕只有一周的時間,也是一件難得之事。我也因此記住了這個人的名字,儘管至今沒有見過他。

回到家裡,與母親和親人們團聚,令我倍感溫馨。母親一看見我,病就好了一大半。打長途電話問候了住在北京的妻子和孩子,妻子在電話裡訴說了思念之情,並安慰我說她和孩子都好不用掛念,只希望我能早日出獄回家團圓。然後,我去探望了長輩們,也去上墳替亡人們做了堵阿(祈禱)。家裡請了許多親朋好友和阿訇們來吃油香做客,這個家已好久沒有這麼熱鬧了。在剩下的時間裡,我哪兒都沒去,一直在家陪伴母親,老人家開心多了。

家人告訴我,大哥已從外地托人帶來消息,他躲到了一個安全的地方,讓全家人放心。其實,在大抓捕的那天晚上,他是大搖大擺地從那些人的眼皮子底下走掉的,真是萬能的主蒙住了抓捕者的眼睛!這是主對青海穆斯林的護佑。就像一位瞭解內情和同情此次事件的官員私下所說:韓家老大跑了個好,韓家老四抓了個好。他的意思是,假如當時老大被抓,那麼這個有鼻子有臉、有頭有尾的案子,就有可能被地方當局迅速結案,這樣一來,青海事件在定性時肯定會被那位一把手上綱上線從重處理,想想動了那麼大的干戈,豈肯輕易甘休?而老四在北京被抓,他的案子歸北京管,這樣一來,中央就能聽到不同的聲音,使整個案子在最終定性時輕了很多。

二哥出獄後,接過大哥的接力棒,將青海穆斯林建築公司搞的紅紅火火,規模越來越大,樓房蓋得越來越高,在業界口碑甚佳,這也為青海穆斯林企業,樹立了一個很好的形象。

一周的探親假,一眨眼就度完了。我又回到了勞教所,恢復了寂寞的生活。然而,此時的心情與之前大不一樣,以前由於生活慣性使然還能夠忍受,現在卻覺得剩下的每一天日子都非常難熬,日日焦慮,夜夜失眠,真的是度日如年,恨不能長上翅膀飛出牢籠。聽人說,這是一種普遍現象:凡是失去自由的人,一開始被捕的時候和服刑期快滿的時候,是最難熬的時刻。

這一假期引起的情緒波動,我花了半個多月才使自己慢慢平靜下來。還剩幾個月時間就要自由了,我再次審視近兩年的牢獄生活,思考這個監獄蹲得是否值當,自己從中得到了什麼,同時也檢討自身是否在哪方面做錯了事,以致招來如此磨難。

思來想去,覺得從這個事件或辦學的角度來看,我沒有做錯任何事情,換了任何一個有正信有良知的人,都會那麼去做的。為此,我認為這個監獄沒有白蹲,因為這是主對我們的人生考驗,只要順受主的考驗,我就能得到主的回賜。

要說有錯誤,那有可能是自己在教門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有可能在生活方面違逆主的旨意,最終招致了主給的這種懲罰。如果是那樣的原因,我只有祈求主的寬恕,赦免我的罪過,使我成為一個時常悔過自新和兩世神人共悅之人。

除了從信仰的角度,對人生有了更深的感悟之外,我對監獄的職能也有了一定的認識。

單純的監獄生活,絲毫未能改變我的信仰和價值觀,反而隨著親眼目睹更多人的不幸遭遇,我對當局漠視百姓權益、肆意踐踏人權的做法感到憤懣。監獄本應是懲罰犯罪分子和挽救失足人員的特殊矯治場所,可它實際上卻變成了當權者隨意懲罰百姓的工具。這就使得監獄失去了治病救人的功能,剩下的只是整人的效用。

一位法學家說過:犯罪是禁止的惡;而刑罰同樣也是惡,是必要的惡,是不得已的惡。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刑罰的使用,更不得隨意擴大刑罰。法理學告訴我們,罪犯在監獄服刑是因為懲罰,而不是為了懲罰。刑罰的偉大之處,在於刑罰所蘊涵的對罪犯的矯正價值。

監獄不僅是關押人的地方,更是罪犯自省和自新的再生之地。所以說監獄是改造人的特殊學校,而不是“獸籠”。同樣,罪犯是有尊嚴的人,也是權利主體,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罪犯進了監獄,失去了自由、被剝奪了權利,面對的是國家的暴力機器和專政工具,他們在高牆電網的特殊環境裡勞動、學習、生活,不再有普通人的生存模式,於是就成了弱勢群體。因此,對他們的生存應該給予足夠的關愛,對他們的權利給予充分的維護和保障。

監獄是依附於國家的特殊標誌物,在專制社會,監獄是張揚暴力的機器;在文明社會,監獄成為法制社會的工具。罪犯的待遇如何,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標準之一。公民的權利、罪犯的權利,都是法律一視同仁要保護的權利,是法治的最高價值。保護罪犯的權利,也就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權利。

公平執法是監獄工作的基礎。監獄是社會公平的最後一道屏障,監獄執法不公,其惡果將引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危機。對監獄來說,一次不公正的執法可能會摧毀千百次的說教。監獄刑罰執行出現了問題,法律再好,判決再公平,都失去了意義,僅僅是一種虛偽的形式而已。 

死刑是以命抵罪的極刑,罪犯是拿命清償換後世的清白。而一般犯人與監獄的關係,猶如病人之于醫院,病人是拿錢換治病,犯人是拿自由換矯治。醫生的工作態度、治療方法以及醫院的衛生環境,對病人的康復起著很大的作用;同樣,獄警的工作態度、管教方法以及監獄的改造(矯治)環境,決定著犯人的改造和覺悟程度。

如果醫院的衛生環境不好,容易讓病人感染到其它病菌,因此會加重病情甚至死亡;同理,如果監獄的矯治環境不好,不但讓進來的壞人得不到改造,反而讓進來的好人容易變壞,這種大染缸式的環境,會使小偷小摸有可能變成江洋大盜,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正所謂勞教是初犯練膽子的地方,勞改是慣犯練腦子的地方。監獄一旦成了這個樣子,那就是整個制度的失敗。

如果一個監獄能夠做到,獄警對犯人就像良醫待患者一樣,自願治病救人是為了信仰積德行善;而罪犯認罪伏法就像病人求醫治病一樣,誠心悔過但求寬恕,那才是監獄的最高境界和使命所在。

但願世上的監獄對待囚犯,都能體現出治病救人的寬容價值:怒其不正,哀其不幸,恨其行,愛其人,齊之以禮,導之以規,疏之以心,授之以能。但願,也是祝願! 

1995年5月31日,我因獲得減刑而被提前釋放。

臨走前,被勞教所所長叫去他的辦公室談話,他說我們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你進行了保護,希望你能夠理解。對此,我是能夠理解的,就我的案子而言,他們只是個執行決定的司法單位,我對他們沒有怨言。

然後,告別了難友們,希望他們好自為之;告別了管教們,希望他們善待囚徒;告別了這個讓我刻骨銘心、終身難忘的地方,轉身踏上了新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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